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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5 15:19 点击数:

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吉财大发〔2015〕38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的常设办事机构。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满足毕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所修课程(课程指理论教学环节修读的课程,下同)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7、且必修课程通过补考及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不超过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应修总学分50%者;

2.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者。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7(含2.7)以下者;

(二)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含3.5)以下、且必修课程通过补考及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超过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应修总学分50%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五)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六)其他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未获得学位者,在具备其它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且必修课程通过补考及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不超过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应修总学分50%者;

(二)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

(三)见义勇为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者;

(四)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情况审议通过者。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各学院核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无误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关于学士学位补授条件相关条款的学生,须在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教务处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具体情况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拟授予学位结果有异议的学生,须在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意见,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由教务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所在学院,由相关学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申请补授学位名单和申请复议者处理意见汇总后,统一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2015级及以后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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